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筹管理

       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统筹管理力度,促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认真做好藏区、彝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藏区免费职业教育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的精神,总结近六年藏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藏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政策和办法。

       (二)相关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总结近五年实行的彝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经验,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好今年彝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规定,落实好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任务中职学校招生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为进一步推进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的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满足藏区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愿望,今年我省将继续在部分高职学校试办藏区高中起点“1+2”高职教育。三州招考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试办工作顺利实施。

       (四)相关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加大藏、彝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宣传力度,做好生源组织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措施和办法,确保藏、彝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三、强化考试工作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各市州组织进行。中考考生多、年龄小,考点分散,考试的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工作量大,难度高,各地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做实做细考试各环节工作。主考部门要着力抓好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四、加强信息管理,推行考生电子档案管理

       为有利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及国家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应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管理,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采集考生基础信息,确保考生基础信息的规范和准确。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便工作程序,提高中职招生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条件的市州中职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可采用网上形式进行,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跨省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须向教育部申报当年跨省招生计划,获得教育部批准。教育部职成司《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中未公布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和各市州招办不安排招生。

       六、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工程”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途径。

       各级招委、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和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硬、软件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文件精神,各级招生机构和招生学校要积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的宣传,让考生和家长了解国家的惠民政策,增强中职招生的吸引力,确保所有想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

       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克服地方保护倾向,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明确信息公示的内容、主体、时间、渠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考生加分信息进行认定、核查和公示,确保公示监督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确保录取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四川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为做好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招生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管理体制与招生形式

       2015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省和市州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不含未纳入省招考委和市州招办统一管理的中职学校)。

       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工作由省统一管理。

       三年制招生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

       (一)统一招生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和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工作,由市(州)招办按照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办法,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五年制高职和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其它三年制中职招生由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

       参加普通高考(含“一类模式”高考)并填报藏区“1+2”招生学校志愿和填报中职志愿的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

       (二)自主招生

       凡具有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含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在川招生计划的外省招生学校)均可进行自主招生(五年制高职除外),进行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在学校所在地以及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工作须在市州招考委、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

       自主招生学校应主动与生源所在的市州招办衔接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当地招办应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的学校及专业,宣传自主招生的办法及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手续在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办理。

       二、招生规模与目标管理

       (一)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

       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按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1.省外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外高校举办的中职班)在川招生规模,按教育部下达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执行。

       2.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内高校举办的中职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按学校所在市州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执行。

       (三)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公布办法

       1.招收五年制高职的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编制后向社会公布,并下发各市州招办。

       2.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规模及专业目录,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汇总、编制后向社会公布。

       3.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加强与省教育考试院和生源所在地市州招办联系。各市州招办要坚持用统一的形式和版本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中职学校在本市州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学校招生代码及招生专业代码的编制

       1.学校招生代码的编制

       中等职业学校(含办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中师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校招生代码均由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一校一码统一编制,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5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及专业〉的通告》(川教[2015]39号)中公布的学校招生代码为准。

       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职类招生学校代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另行编制。

       2.招生专业代号的编制

       高等学校招收五年制高职对应分列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专业代号和高中中专的招生专业代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后向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中专的招生专业代号由各市州招办编制后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招生规模的填报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填报采用网上填报方式。具体填报办法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填报2015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的通知》(川教考院函[2015] 19号)文件中的附件执行。

       (六)目标管理

       为巩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促进我省两类高中协调发展,四川省政府已向各市州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要整合职教资源,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把本区域内部(委)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及招生纳入市州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职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纳入目标任务。

       三、报名

       (一)报考条件

       1.报考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2)考生须初中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还须具备学习师范专业的素质,志愿从事小学、幼儿、特殊教育事业。

       下列对象不能报考:

       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艺术、体育类院校及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幼功类专业除外);

       2)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报考条件按2015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执行。

       3.报考藏区“1+2”模式高职教育的考生,除具备2015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外,还必须是甘孜、阿坝两州和凉山州木里县当年应届普通高考考生或汉语水平达到“民族汉考”3级的一类模式高考考生。

       各市州、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规定的上述考生报考条件,不得自行另定标准,不能以各种方式限制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二)报名办法

       1.报考艺术、体育院校或专业考生报名

       初中在校生、毕业生及小学生报考艺术、体育类院校和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艺术、体育专业,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等均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中等专业艺术体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4号)文件执行。

       2.报考普通类院校考生报名

       (1)统一招生报名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均必须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报名手续,但中学必须核准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各类基础信息和报考条件,承担审查报考资格的责任;其他报考对象的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办负责(在职从业人员应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招办要组织力量到乡镇增设报名点,方便考生就近报名。

       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规定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和录取。

       考生报名时须交报名考试费;交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同底版相片三张;交验初中学历证明[以同等学力者报考的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退役士兵、在职从业人员等交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所在单位或的证明材料(下同)];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考生报名时间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后向考生公布。

       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填涂《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报名信息交由考生本人校对、签字,各中学和县(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核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在考前将《准考证》核发给考生本人。

       各市州招办应于5月29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各市州上报考生各类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各类信息的时间、质量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藏区“1+2”模式高职教育的报名办法按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自主招生报名

       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到学校报名时,须交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免冠同底版相片三张。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交验初中或高中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等学力者交验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原件。

       学校审查人员审核无误须在以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上签字,学校签章,承担报名资格审查的责任(在职从业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对审查合格的考生,学校按《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库。对未采集考生身份证号码的中职招生学校,各市州招办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四川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四川省农业广播学校应加强各分校报名点的管理,做好统筹安排和统计、汇总工作。

       为强化信息管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各市州、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各县(区)报名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督查,报名时必须完整、准确采集考生的各类基础信息,要认真核查考生身份证,不能出具身份证的考生须出具考生户口簿原件,要按报考条件对考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不予报名。各县级招办、中职学校要确保考生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考试及评卷

       (一)考试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中考科目、考试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报考省彝文学校彝文专业和省藏文学校各专业的考生,除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还应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加试时间与办法由考生所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考生公布。三州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需考生加试彝语文或藏语文的,应参照办理。

       各市州中考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各级招生领导小组、考试管理机构、各考点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中考工作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各地要加强考生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考点由各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设置。

       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用房和考生集中食宿点的安全、卫生检查,确保考试期间考生的安全,要做好防灾保考的应急预案。

       (二)评卷

       评卷工作在市州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中学教师参与中考评卷。各地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统分、登分和复查工作,确保答卷安全和评卷质量。

       市州招办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同时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所有考生的成绩数据库。

       五、填报志愿

       藏区“1+2”的志愿设置分两段,第一段是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1+2”计划,设置一个志愿,第二段是其它普通高职学院“1+2”计划,设置五个平行志愿,两段的每个学校志愿内均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调配志愿;高中中专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四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调配志愿。    参加中考的考生,须填涂《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试行电子档案的市州,考生填报志愿办法由市州招生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五年制高职志愿与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互不兼报;五年制高职志愿可与一般普通高中和三年制中职学校志愿兼报。

       《志愿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所报志愿一经填定上交,一律不得更改。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志愿信息交由考生本人及家长履行签字手续,考生及家长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参考当年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公布的四川省境内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和《招生考试报》或市州招考委、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在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专业目录等。考生也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ceea.cn)查询有关资料。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报考高中中专的普通高考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考政考结果,其它考生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招生除外),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2.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3.4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九、定向就业招生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仍保留定向就业招生政策和办法。招生工作开始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定向就业招生原则上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三线、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中进行,生源范围经省或市、州招考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转为统一招生。

       学校录取的定向生,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录取名册和通知书上应注明“定向”。定向生毕业时,应按协议书有关规定到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十、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一)全省统一招生录取

       1.招收初中毕业生部分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参加第一阶段的录取,五年制高职非师范类参加第二阶段录取。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各市州招办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录取方式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工作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有条件的市州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录取时,应尽可能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州,对一志愿生源数量较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源情况,应允许学校委托当地本系统相关单位代表学校进行录取。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所在地招办联系,了解生源情况及录取工作安排。

       (3)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开始前,市州招考委、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分市州招生规模,原则上按各地中考成绩总分的50%或以上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于7月3日前报省录取领导小组。各市州拟定的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招生规模调整

       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五年制高职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学校近三年实际报到率等,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和录取比例。

       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时,市州招办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模。

       (5)录取通知书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或市州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及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2.招收高中毕业生部分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9号)执行。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录取方式为远程网上录取,普通高中中专统一招生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时间安排在8月中、下旬。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填报普通高中中专志愿的高中毕业生的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中等职业学校补录

       省教育考试院于九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办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别招生补录工作(含省统一招生部分和学校自主招生部分):

       1.省教育考试院对2015年五年制高职第一次录取未完成计划进行征集志愿投档;

       2.各招生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五年制高职的录取手续;

       3.各招生学校在市州招办办理三年制中职招生(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高中中专(自主招生)及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录取手续。

       补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文通知。

       (三)各市州招办补录结束后庚即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库按《四川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标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五年制高职考生和三年制中职考生可在本市、州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十一、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十五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考生档案

       (一)参加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考生纸质档案主要由《考生登记表》和《志愿卡》等组成。这部分考生的档案由县(区)招办组建。新生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学校。

       学校在收到新生档案后,应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登记表》中的“本人简历”和“自我鉴定”两栏,学校在“录取学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招生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自行组建,组建办法按照《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要求

       十三、报名考试费、招生经费

       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均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执行。

       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各市州招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须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